(2016)云250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开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4刑初20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果,男,生于1983年6月1日,家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龙娅,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饶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果及其辩护人陈龙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李开果窜至弥勒市弥阳镇冉翁东路南方电网营业厅门口,将华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赃挥霍,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开果被公安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剩余赃款人民币1174元并予以扣押。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9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开果家属与失主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开果家属代被告人李开果赔偿失主华某某摩托车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已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开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失主华某某的陈述、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开果的辩护人陈龙娅认为被告人李开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极积配合家属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了失主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开果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开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开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174元退还失主华用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凤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谈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