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喆、青岛鼎程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喆,青岛鼎程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11号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黎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康,系原告总经理助理。被告张喆。被告青岛鼎程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翠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喆、被告青岛鼎程劳动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