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张立军、杨梦梦、杜晓征、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张立军,杨梦梦,杜晓征,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号。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泽、许乐乐,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男。委托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答辩,增加、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梦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晓征,男。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拴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军、杨梦梦、杜晓征、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乐乐,被上诉人张立军的委托代理人封选波,被上诉人杨梦梦、杜晓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强,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牛晓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