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冀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80-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冀某。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7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