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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清堂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堂,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37号原告朱清堂,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7日,现居住红山德华巷。被告杨志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4日,陕西省佳县方塌镇方塌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堂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清堂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杨志强的银行账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志强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方塌支行271010150110900000XXXX的账户,并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高荟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