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李铁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李铁树,史寿增,陈忍,史东东,胡建存,史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96-3号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德新,行长。被执行人李铁树,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寿增,男,1962年6月5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忍,女,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东东,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胡建存,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亚萍,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史寿增、李铁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