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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曹霞与上海优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46号之一原告曹霞,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冬,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优瑞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晓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霞与被告上海优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汇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收款后出具一份《借条》。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晓青催要借款,郑晓青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归还分文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20万元借款本金,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作为被告的会计,公司行政章由原告保管,本案借条系原告个人私自盖章伪造,其对原告及原告亲姐姐对公司财产侵占挪用一案已经报案。经审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5年12月25日对曹英、曹霞涉嫌职务侵占案已作出《立案决定书》,且本案争议标的也涵盖在立案侦查范围内,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霞的起诉。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曹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剑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