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海兴与潘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兴,潘志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2号原告黄海兴,男,壮族。被告潘志堂,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兴与被告潘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海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兴负担。审判员 梁俊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瑞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