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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海兴与潘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兴,潘志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2号原告黄海兴,男,壮族。被告潘志堂,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兴与被告潘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海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兴负担。审判员  梁俊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瑞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