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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伟锋与李珺探望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锋,李珺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03号原告:陈伟锋。被告:李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锋诉被告李珺探望权一案中,原告陈伟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伟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