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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81号罪犯邢威,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4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2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系老犯。本院认为,罪犯邢威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履行罚金,退赔赃款只履行极少部分,悔罪表现一般。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成绩,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威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