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黄瑶瑜与张光荣、陈洪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荣,黄瑶瑜,陈洪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荣。委托代理人:金贵、张钜,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瑶瑜。原审被告:陈洪弟。上诉人张光荣为与被上诉人黄瑶瑜以及原审被告陈洪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光荣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光荣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9元,减半收取5159.5元,由���诉人张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