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苗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53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77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苗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7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