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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昌德与董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德,董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昌德。委托代理人:李昌华。委托代理人:李亚芬。被告:董爱平。原告李昌德为与被告董爱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李昌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郑江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6元,减半收取4438元,由原告李昌德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