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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梁志聪与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聪,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梁志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911。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邹鑫,职务镇长。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伟东。原告梁志聪诉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聪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3元,减半收取为84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卢钊洪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霞慧陈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