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26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黎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AG1**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鼎盛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4.4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张家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