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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民、王志国等5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王志国等,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民、王志国等5人。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民、王志国等5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