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民、王志国等5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王志国等,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民、王志国等5人。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民、王志国等5人与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县鑫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