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罗仕洪、冯文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洪,冯文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罗仕洪,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冯文雨,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罗仕洪与被执行人冯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文雨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罗仕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文雨履行支付执行款1023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35.25元。2016年1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冯文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仕洪与被执行人冯文雨于2016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43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