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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2015年12月5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宾馆XXX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83克贩卖给田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从田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83克。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蒋某、田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封存笔录;QQ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缴获毒品登记表;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0.8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吸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0.8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