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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勇、夏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陈勇,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陈勇。被申请人夏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陈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艳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勇之妻夏欢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经审查:陈勇、夏欢于2011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陈勇、夏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勇同陈艳于2013年5月1日合伙采矿,同年8月4日两人协议散伙,约定由陈勇退还陈艳投资45万元。陈勇陆续支付陈艳25万元后,余款20万元未付而引起诉讼。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陈勇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陈艳欠款20万元,如被告陈勇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二、原告陈艳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2365元(原告陈艳已预交43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余款1935元退给原告陈艳。”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勇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陈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债务属陈勇、夏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故夏欢对本案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夏欢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夏欢应与被执行人陈勇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陈艳履行(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