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熊文学与张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学,张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971号原告:熊文学,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张明金,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71号。组织机构代码:861120186。负责人:陈小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1210459379。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熊文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以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张明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72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7时26分许,被告张明金驾驶赣C×××××小型轿车沿丰城市新力帝泊湾路段往龙光大道方向行驶,在通过与府佑东路交叉路口时与从右方道路(沿府佑东路)由原告熊文学驾驶的赣C×××××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赣C×××××轿车乘员杨建义、杨利勇受伤和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丰公(交)认字【2015】第03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1、被告张明金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熊文学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杨建义、杨利勇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2015年5月5日,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丰价认车估字【2015】0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赣C×××××小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捌拾玖元整(23889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赣C×××××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明金,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熊文学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自愿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熊文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二、被告张明金自愿赔偿原告熊文学车辆损失13640元,扣除其所有的赣C×××××小型轿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4640元,被告张明金自愿赔偿原告熊文学车辆损失9000元(已当庭付清);三、原告熊文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18元,依法减半收取109元,原告熊文学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夏 燕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