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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双平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蔡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平,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蔡国顺,李兰海,贾汉奇,贾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14号原告李双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朝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兰海,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汉奇,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庆,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平诉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蔡国顺、李兰海、贾汉奇、贾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平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蔡国顺、李兰海、贾汉奇、贾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双平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