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朱琼华、朱琼珍等与朱怀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琼华,朱琼珍,朱琼凤,朱琼丽,朱琼红,朱怀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华,女,195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珍,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凤,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丽,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红,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伟,云南宏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怀元,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朱琼华、朱琼珍、朱琼凤、朱琼丽、朱琼红与被上诉人朱怀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五原告和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朱保坤系原告和被告的父亲。1984年12月25日,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朱保坤为户主承包得包含原、被告在内8个人的土地份额。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朱保坤户承包得的土地没有任何变更。朱保坤户2007年6月30日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承包方代表为朱保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为朱保坤、范应仙(已故)、朱琼丽、朱琼红、朱怀元、朱琼珍、朱琼华、朱琼芬,承包地总面积为5.36亩,承包地块总数为3块,分别为“新沟边”、“小平房”、“石门坎”。2013年3月3日,原、被告在原××竹园镇竹园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朱保坤未参与调解,五原告在和被告达成协议后,均未按协议实际履行,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故现五原告主张的土地仍系朱保坤户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原、被告现因家庭内部对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发生争议,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五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琼华、朱琼珍、朱琼凤、朱琼丽、朱琼红的起诉”。宣判后,朱琼华、朱琼珍、朱琼凤、朱琼丽、朱琼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属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其“责令被告及时将坐落于竹园××工(××)及××门坎路××1.7工(0.68亩)承包土地归还给原告耕种管理”诉讼请求是人民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该当受理。2、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013年双方在竹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竹园村第19村民小组组长的主持下,自愿就家庭内部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达成分割处理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3、上诉人系承包土地的共有人,依法有权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且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本案中,双方因家庭承包土地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经调解达成了各自耕管承包土地的协议,该行为系家庭承包土地的内部分户问题,属于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系集体经营组织的权利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双方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 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真代理审判员 李虎燕二O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