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XX与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特3号申请人付XX申请人高XX申请人付XX、高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刘彦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明,2012年9月20日,高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付XX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高XX向付XX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12000元。此后付XX多次要求高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高XX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不还。2016年1月25日,就该贷款偿还问题,在横山县民调中心主持下,二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1月21日,高XX共欠付XX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80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168000元。二、该笔借款从2016年1月2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三、从2016年1月25日起,高XX按月偿还付腾3000元,直至该笔借款本息168000元全部还清为止。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付XX、高XX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