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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武汉誉天红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武汉誉天红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42-1号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隆祥街12号。法定代表人:贺映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辉青,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牧,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誉天红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94号五里墩街办事处八楼。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骏飞,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誉天红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武汉誉天红光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800元(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鑫华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旷人民陪审员  卢玲芳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