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宁夏佳东隆工贸有限公司、尹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宁夏佳东隆工贸有限公司,尹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95号之一申请人李晓龙,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冯应宁,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佳东隆工贸有限公司,住灵武市朔方路南侧消防队路口东侧。法定代表人蔡子东,系宁夏佳东隆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晓飞,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系某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尹晓飞,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72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佳东隆工贸有限公司、尹晓飞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458951元(其中执行标的2432229元,执行费2672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