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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朱玉龙与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龙,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138号原告朱玉龙,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9263263-0。法定代表人祈世成,男,董事长。原告朱玉龙与被告宁安市泰铧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玉龙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龙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朱玉龙负担。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