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德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德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珍力,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成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德强。原告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德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德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5元,退给原告青岛永立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