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传启与奎屯市农蕊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启,奎屯市农蕊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陈传启,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委托代理人王有政,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市农蕊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法定代表人尹红玉,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中平,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曾凡伟,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启诉被告奎屯市农蕊农资有限公司、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启以私下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宝江审 判 员 苗红霞人民陪审员 史常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