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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宋光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光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01民初379号 起诉人宋光金,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楚雄市。 诉讼代理人何廷福,楚雄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起诉人宋光金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从出生至今系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的村民,由于城市建设政府规划,起诉人所居生活的村民小组的农业生产土地被政府征用,按政府征用后对村民的土地、农地进行赔偿,对赔偿款项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每年都组织居民小组居民对该款项进行分红发放生活费,每年每人发生活费5000元,从2007年至2015年间起诉人多次找到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及相关居民小组负责人,要求分配政府补偿宗地及补偿款项分红生活费,但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分配政府征用补偿住房宗地及村民分红生活费。起诉人多年通过信访及向政府部门多次请求解决均未能得到解决。起诉人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应要受到保护。起诉人自出生至今户籍均在该村,被政府征收前起诉人的农田、土地均在本村,祖辈都在这片土地上生存生活,不能因为因起诉人之前犯过错就剥夺起诉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综上,请求判令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支付其2007年至2015年村民征收补偿分红生活费合计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宋光金起诉其所在的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平山居民小组支付村民征收补偿分红生活费系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而产生的纠纷,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宋光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绍勇 审判员  田林富 审判员  肖永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