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晓丽与欧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晓丽,欧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8号原告陆晓丽,女。被告欧桂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丽与被告欧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晓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欧桂萍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陆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欧桂萍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实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