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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姬琪琪、姬珍珍申请宣告公民唐晓春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特5号申请人姬琪琪,女,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姬珍珍,女,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姬保卿,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二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唐晓春,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姬琪琪、姬珍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晓春失踪纠纷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姬琪琪、姬珍珍撤回申请。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