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许婷,刘先娣与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刘先娣,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42号原告许婷,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原告刘先娣,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27号1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853-7。法定代表人吴素英,职务不详。原告许婷、刘先娣诉被告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婷、刘先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婷、刘先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婷、刘先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许婷、刘先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