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亮诉被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亮,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建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黄永亮,男,1979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琳,女。被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倪银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建燕,女,1976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宁,男,成建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亮诉被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亮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黄永亮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