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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徐淑霞,王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林,王贵生,徐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68号原告:李森林,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筱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生,男,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徐淑霞,女,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林诉被告王贵生、徐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林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森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00元减半收取1,689.00元、保全费1,300.00元,由原告李森林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