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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青诉被告丁如红等12人、被告梁永生、付海侠案外人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青,丁如红,范国威,高辉明,李大成,李广成,刘阳,齐开祥,任纪恩,张斌,张伟,赵立梅,梁永生,付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永青,男。被告丁如红,男。被告范国威,男。被告高辉明,男。被告李大成,男。被告李广成,男。被告刘阳,男。被告齐开祥,男。被告任纪恩,男。被告张斌,男。被告张伟,男。被告赵立梅,女。被告梁永生,男。被告付海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青诉被告丁如红等12人、被告梁永生、付海侠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