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裕平与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裕平,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裕平。委托代理人:张新。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铁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瑞华,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朱裕平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二终字第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