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与许茂杰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8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许某。法定代理人唐诗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某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他人代付案件受理费5208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1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