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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梅国庆与金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国庆,金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61号原告:梅国庆,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庆,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锁,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国庆诉被告金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国庆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梅国庆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