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世熊与蔡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熊,蔡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字53号申请人杨世熊。被执行人蔡云飞。申请人杨世熊与被执行人蔡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世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世熊与被执行人蔡云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内容为:被执行人蔡云飞向申请人杨世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申请人杨世熊自愿放弃执行申请中的其他赔偿请求,其中70000元被执行人蔡云飞于2015年9月18日前支付,剩余30000元双方定于2016年2月3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蔡云飞在2015年9月18日前不能支付70000元,则本协议内容无效,本案的执行金额将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强制执行;若申请人杨世熊拒绝接受70000元执行款,视为其自动放弃后续30000元赔偿请求;在被执行人蔡云飞执行完毕前述条款确定的100000元给付义务后,该案终结执行,双方均表示不再因此案另行发生纠纷。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蔡云飞均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