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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号罪犯刘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5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至2017年6月16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刘刚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系涉及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