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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邓颖仪与黎玉芳、邓少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玉芳,邓少容,邓颖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黎玉芳,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604。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少容,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56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颖仪,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587。上诉人黎玉芳、邓少容因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诉人黎玉芳、邓少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玉芳、邓少容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黎玉芳、邓少容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为276元,由上诉人黎玉芳、邓少容负担,其多预付的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