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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金林、徐世秀与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林,徐世秀,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陈金林。原告徐世秀。委托代理人凃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应城市汉宜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梁新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贤应、陈洪涛,该办事处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林、徐世秀诉被告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非法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中,原告陈金林、徐世秀于2016年1月29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林、徐世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林、徐世秀负担。审 判 长  皮志洪审 判 员  陈海山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