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5)甬东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巴黎日记食品有限公司、沈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巴黎日记食品有限公司,沈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5)甬东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魏雪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晶宇,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江东巴黎日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1999号宁波文化广场B1-103-1。法定代表人:沈晶,该公司经理。被告:沈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东巴黎日记食品有限公司、沈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2元,由原告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奕代理审判员 付 铎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