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德芳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95号罪犯赵德芳,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河曲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服刑。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河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5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2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德芳的认��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德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芳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