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与唐文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奎,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街。法定代表人王建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强,常州市武进区奔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唐文奎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吕墅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唐文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文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上诉人唐文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