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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君、刘建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君,刘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14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君。被告:刘建力。原告陈某某诉称,2012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张君、刘建力驾驶陕A号轿车与原告相撞,车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君、刘建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2年7月31日以车祸致头痛头晕入住五二一医院急诊治疗。但在2012年8月2日早上,在原告尚未清醒、家属未到的情况下被告便给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原告时感不适,便于二被告在保险公司协商由原告先自行治疗,治疗后在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原告将所有治疗票据均交给了二被告,时隔一个多月张君却称其将票据丢失。原告第一次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5000余元门诊票据,因无证据支持未得到支持。但在被告给保险公司提供的报销票据中原告却看到其治疗的门诊单据。这足以说明二被告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近四年来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的误工费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45716元,共计2057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出具了2012C0730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记载2012年7月30日20时08份,张君驾驶陕A号车沿长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路十字西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张君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5月15日本院做出(2013)雁民初字第0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张君于2012年8月2日在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达成的2012C0730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赔偿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7707.42元、误工费14617.2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8715.58元。2014年3月19日本院做出(2013)第0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400元,交通费8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680元;被告张君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报销的医疗费700元返还原告。2015年原告再次将二被告及上述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140.65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4426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1026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审理后,做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45716元、误工费4550.7元,共计54166.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2140.65元、后续医疗费3000元。上述判决已生效,且被告亦按照判决内容实际履行。上述事实,有(2015)雁民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陈某某本次起诉与其2015年向本院起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且其前诉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故依据上述规定,原告本次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6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