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爱丰与严天科、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丰,严天科,孟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李爱丰。委托代理人陶海泉,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天科。被告孟颖。原告李爱丰与被告严天科、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丰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海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天科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被告孟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丰诉称,2013年3月、5月左右,原告因急需用现金,先后将二张面值15万元、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严天科,要求其兑换现金,但严天科拿到二张承兑汇票后,仅给付原告5万元现金,剩余20万元至今未能兑换给付原告。此后,严天科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补充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载明:李爱丰承诺给严天科五个月的追讨时间,如果五个月内未能把钱追讨回来,李爱丰就严天科借款20万元可直接起诉严天科。但五个月到期后,严天科仍未归还20万元借款。严天科与孟颖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严天科、孟颖归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严天科、孟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严天科向李爱丰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我从李爱丰那拿25万元承兑帮他换成现金,但换钱的彭希文拿钱跑了,现在我承担追讨的责任,我对彭希文进行起诉,李爱丰承诺我5个月追讨时间,如果5个月时间到了,我不能把钱追讨回来,李爱丰就当我借款20万元起诉我(我已给了5万元),注(如果5个月到期追讨不回,由我承担归还)。在承诺书下方,严天科还注明了承兑汇票号码及原件已收。两张承兑汇票的面额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6月28日和2013年10月26日。2015年2月17日,严天科又向李爱丰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我严天科于2015年年初七(2月25日)到法院拍照片证明起诉,并成担承兑到期之日后按银行利息。2008年8月6日严天科与孟颖登记结婚,2015年11月3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承诺书、承兑汇票、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李爱丰陈述,2013年3月至5月间,严天科因资金紧张向其借钱,其即将面额共计25万元的两张承兑汇票给了他,严天科称他可以换到现金,并承诺在一至二个月内将现金还给其,但借款到期后严天科未归还,又过了半年,严天科还给其5万元,后在2014年11月19日严天科向其出具了承诺书。因被告严天科、孟颖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审理中,原告李爱丰陈述严天科向其借款25万元,其交付了25万元的承兑汇票,虽与严天科在承诺书中表述的其从李爱丰处拿25万元承兑汇票帮忙换成现金不一致,但严天科同时还承诺如果5个月到期追讨不回,就当其借款20万元(已还5万元),由其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李爱丰与被告严天科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严天科理应归还借款20万元。原告李爱丰主张从2013年10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天科与孟颖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被告严天科经公告传唤、被告孟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天科、孟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爱丰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被告严天科、孟颖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