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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97号罪犯张海成,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海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9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成准���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