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华贵申请执行胡保忠、叶春林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贵,胡保忠,叶春林,杨从勋,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蔡华贵,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逸夫小区。被执行人胡保忠,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叶春林,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杨从勋,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谷超,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在执行蔡华贵申请执行胡保忠、叶春林、杨从勋、谷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胡保忠、叶春林、杨从勋、谷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年潢执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超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