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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邓光林诉汝城县庐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林,汝城县庐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汝城县产权交易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邓光林,男。委托代理人邓彰科,湖南邓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城县庐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汝城县新建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汝城县产权交易中心,住所湖南省汝城县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何轮泉,系该中心主任。原告邓光林与被告汝城县庐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被告汝城县庐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追加汝城县产权交易中心为第三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光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光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光林负担。审 判 长  李雄飞代理审判员  杨 胜人民陪审员  何荣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